腾讯频道 - 材料等款项催收 - 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出借人未签订或未留存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出借人未签订或未留存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往往以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是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非举证责任倒置,并未改变客观证明责任的归属。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属于反证。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本证,只需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削弱原告主张的可信度,无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基本案情】云某于2021年2月23日向杨某微信转款20000元,杨某接收款项后,回复“第一次收到合作伙伴云某2万元”,云某回复抱拳的微信表情,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另,海南雄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8日,杨某系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云某系工商登记财务负责人。一审法院认为云某已提供转账凭证,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而杨某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的合作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杨某应向云某偿还借款。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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