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借款人若主张其为名义借款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的事实。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借款时出借人已知晓实际借款人,则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实际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不能突破借款合同相对性,仍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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