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爱是一种暴力
我从不觉得爱是自己的所有物,也不觉得自己因爱别人就成为别人的所有物,不允许别人爱自己就成为自己的所有物。因此基于我对爱的这种理解,我对爱的理想的追求注定是要伴随着对婚姻的排斥的。
​那么,在这种否定性的理解之外,我对爱的理解到底是什么呢?我想,是我的诸准则中的私人准则的丧失,是个体性的丧失,取而代之的是爱的原则。在爱中,我不觉得我是一个和他者区别的我,而唯独是面对着“你”的我;因此,我实际上扬弃了一切为了他者、由于他者而塑造起来的作为私人的表象。在对“你”的爱中,我没有对荣誉的执着,没有对社会地位的执着,没有对别人的承认的执着,没有对用来交换有用物的金钱的执着,我对“你”的痴心胜过了一切可能的贪欲。是爱占有了作为私人的我,战胜了作为私人的我。
​这种痴心和我对那绝对的道德律令的敬重是冲突的。律法的上帝总是在爱欲涌现时隐去,在爱欲归于平静后现身,仿佛是故意要使人感到羞愧。但是,这种方法于我无用,我可以光明正大地宣称自己就是要在爱欲面前违背上帝的律令,并公开地宣称上帝得我真爱以我在尘世得真爱为前提条件。这种宣告如何可以是有效的呢?用基督教的解释方法,神知道我如此做,神可以阻止我这样做,但是他没有;因为神爱世人,神即使知道事情会是这样,也依然把灵给了我;所以我可以如此做,并且这种宣称是有效的。
​我对自己的情感进行剖析的时间,按照物理学的计算方式,远远超过我和她相处的时间,然而就主观来说,我还是把和她在一起的时光认定为永恒。
这并非是因为我相信自己再也不会爱上别人,我很清楚自己对什么样的人有好感,这种好感的基本根据是审美:容貌、体态的优美,意志的坚定与精神的崇高,或是两个方面之间的张力。
而是说,爱欲的力量如此野蛮,驱使着我做出这种不理智的行动,宛如向着爱神的祭献。于是,我想到Euripides的悲剧:
utinam ne in nemore Pelio securibus caesa accidisset abiegna ad terram trabes, neve inde navis inchoandi exordium coepisset, quae nunc nominatur nomine 
Argo, quia Argivi in ea delecti viri vecti petebant pellem inauratam arietis 
Colchis imperio regis Peliae per dolum: 
nam numquam era errans mea domo efferret pedem 
Medea, animo aegro, amore saevo saucia.
​如果包括那星月夜下令人流连忘返的经历在内的一切从未发生过,是不是会比现在的界限分明要好一些呢?可惜,爱情的全过程就像一场梦一样,浸在其中的人是不能够通过计算去达到爱的理想的。
​我为什么偏偏爱上她了呢?是因为她的乐观与活泼吗?是因为她的称职与敬业吗?是她的美貌、聪慧与芳香吗?可是,即使我能想到的种种规定,对它们的外延取交集,也肯定不是唯独她一个吧?这就是说,我能想到的这些都不是我爱上她的真正的原因。相反,首先发生的事情是——我爱上她了——而后,我才回溯性的把这些称为“原因”。
缘者,即非缘,是名缘也。
​我再也找不到那个拉康语境下借着他者塑造起来的自我了。它随着“我-你”关系的建立而被抛到一旁,随着关系的朽坏而烟消云散;而现在,我也无意将它寻回了。但这不是说我是无,而是说作为他者的作品的自我是无,作为这样一个私人的自我是无。一个人可否成为自己的作品?我想是可以的:
人在爱中,成为自己的杰作。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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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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