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吗?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社保代缴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核心揭示了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定强制性质与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法院的裁判清晰地确立了以下规则:
1、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由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补贴的《承诺书》,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该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缴费义务,社保经办机构仍有权依法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2、“无效协议”在费用承担上产生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但该协议中关于“若补缴社保,劳动者需返还已获补贴”的条款,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对于可能发生的补缴后果作出了预先安排。基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劳动者在事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其缴纳的社保费用时,必须将此前已领取的对应金额的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
3、费用清算遵循“各担其责、差额返还”原则。最终的财务处理是:首先,补缴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其法定部分。其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构成其对用人单位的债权。最后,用人单位此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构成其对劳动者的债权。两项债权相互抵扣后,由欠付方支付差额。本案中,法院核定用人单位已支付补贴34,780元,劳动者垫付的单位社保费及滞纳金为88,057.39元,经抵扣,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差额53,277.39元。
综上,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任何试图以私下协议规避社保缴纳的行为均属违法且无效,但由此产生的已支付款项,可依据协议约定或公平原则在双方之间进行清算,避免一方因违法行为获得额外利益。
案例分享
关联索引
(2025)沪0116民初1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