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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频道 - 律师(上海) - 假借解散之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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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解散之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赔偿!

用人单位从决定解散到正式注销前,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此阶段主要用来处理清算事宜。用人单位处在清算阶段,是受到严重的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而,如用人单位已停止经营,符合解散事由,在清算期间就可以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而言,需召开会议向劳动者说明解散的原因、将员工的安置方案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方案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成立清算组、将清算组的名单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向税务部门申请清缴税务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等。

对上述行为,如用人单位均未实施,甚至还在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有假借解散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就直接以解散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则很有可能被裁审部门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享
关联索引
案号:(2023)沪0112民初31195号
案号:(2023)沪01民终17611号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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