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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频道 - 律师(上海)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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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分歧主要在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界线是以法定退休年龄还是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条文的不同表述正是引发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的根源所在。

一、上海地区观点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
四、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北京地区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12条: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浙江地区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下面一起来看一个上海地区案例!
案例分享
(2023)沪01民终15385号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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