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社保部门别再不作为、慢作为和弄虚作假…
社保部门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与义务,核心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该职权主要适用于社保补缴与工伤认定场景,旨在简化维权流程,避免劳动者因冗长仲裁程序延误权益保障。在工伤认定中,社保部门可依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直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行政确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此举符合“事实优先”原则,且与《社会保险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因此,社保部门行使此职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行政效率、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济的关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