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中学遭受盗窃全内容大家要保护好贵重物品呀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4)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天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