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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规范地使用
法条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条文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

1️⃣“编”或“篇”
法律中的“编”或者“篇”(使用较少),一般来说,编下边还可以设置有分编。

譬如《民法典》物权编(下设五个分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所有权。)。

2️⃣“章”
“章”属于编(或“分编”)的组成部分,譬如《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列有五个分编,共计二十章)。

3️⃣“节”
“节”属于章的组成部分,譬如《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第二章(列有三节)。

4️⃣“条”
“条”属于法律文本中的基本组成单位,一般列于章、节后,按照中文书写序号排列。如《民法典》最终法律条文数为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当适用法律条文时,引用第某条,需按中文序号书写,不写成阿拉伯数字。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注意:该序号不能写成《民法典》第1260条。

5️⃣“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当某个法条有几款内容时,一般为另起一个自然段🌟,每个段落为一款,不标序号。在引用“款”时,也需按中文序号书写。

6️⃣“项”
📒“项”一般是对于某条款下内容进行列举式的说明,一般以中文数字加括号形式依序列举。

在适用“项”时,应直接引用项内容,不加括号,直接表述为第某条第某项,不写为第某条第(某)项。

举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同时,部分条文只有一个自然段,亦即只有一款的内容时,引用时就没有必要再明确第几款,可以直接从“条”跨越到“项”,也不会违反明确、具体的原则。

7️⃣“目”
“目”属于“项”的组成单位,作用与“项”类似(均是列举式说明),“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区别在于序号的差别,“项”对应序号为中文数字加括号,“目”对应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加点。

在具体适用“目”时,一般描述为第几条第几款第某项第1目(🌟🌟注:无须加点)。

鸣谢:🍠黄宇翔的人生算法#普法 #实习律师 #律师圈子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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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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