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faskfts 此论文主要是探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当中“伦理”部分的第1个阶段的伦理性实体——家庭。
1.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人作为独立的,原子式的个人以追求私利为核心目的;个人的利益的实现与他人的利益的实现合为一体,因此,实现自己的目的就会变成也要实现他人的目的,他人成为自身完成目的的中介。
2.在市民社会当中,个人生活姿态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并认同个人的个体性原则,以个体的独立、自由、平等为前提而与他人联系。可是个体性原则的极端发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与疏远——人为了自己而排斥他人,并不尊重他所属的集体;为了避免市民社会的这种分崩离析,市民社会除了尊重个体性原则还必须需要伦理性原则的规定——人人为自己,但自己与他人密切相关,为了自己也要为了他人,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因此就变成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