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基本规定: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限额扣除。 
【提示 1】特殊事项的公益捐赠有全额税前扣除规定(如向 2022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提示 2】个人同时发生按 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 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要求【说明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说明 2】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 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五)捐赠票据 
1.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2.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 5 年。 
3.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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