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和仲裁时效起算点?
用人单位虽主张其作出开除被劳动者的决定,但并无证据证实其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故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作出开除决定之日解除并主张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按照用人单位工资(绩效)的发放时间规律即每月的25日前后,并结合劳动者在2017年5月25日前后除收到正常工资外仍未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业绩提成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的事实,认定2017年5月25日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并以此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