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质权
筹权谋变,步步为营。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都属于担保物权;与其不同的是,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质权实现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折价、拍卖、变卖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在这里强调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动产是可以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主要价值的物。在公示上通常认为汽车等需要登记,但登记不代表汽车是不动产,他仍是动产的一种。那么汽车作为动产在质权公示上就是交付,也就是转移汽车的占有。
质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债权人,债权人才放心将价款放给债务人,所以质权是以交付为公示办法的。以交付为公示自然只能是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不能移交物的占有。同时当发生了债权实现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债权。当然了权利也可以作为质物出质。
在设立质权时必须要订立质押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肯定就要有特定的标的物,如果标的物无法确定也就无法转移质物的占有了。出质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那么质物与给付货币的价值是相同的,质物要有交换的价值,如果质物没有交换价值那么债权人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了。质物也必须可以流通,担保物权是为了物的交换价值设立的,那么必须是法律允许交换的物,如淫秽书刊等法律所不容的物自然无法出质,合同也是无效的。
质权成立需要依法公示,也就是转移质物的占有,进行交付。没有交付不发生质权的效力。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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