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已育应否支持返还彩礼原标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情形应否支持返还彩礼(来源:人民法院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石仁举 王博民)【案情】张某与孙某(女)于2020年10月经媒人介绍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经双方父母见面商定了双方的结婚事宜。2021年10月,在父母亲友的见证下,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张某一方给付孙某彩礼现金138200元,连同女方亲属给付的礼金5万余元存入孙某的银行账户。订婚仪式后,双方便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因为张某想要孩子,双方积极备孕,但始终不能怀孕,经医院查体得知,张某患有男性不育症,于是双方打算借助试管技术怀孕。后通过试管助孕技术孙某成功怀孕,诊疗期间双方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2023年2月,孙某顺利分娩一女孩。女儿的降生并没有让双方之间的感情升温,相反正是因为生育的是女孩让张某逐渐与孙某疏远,并且不配合办理女儿的落户手续,也不愿意承担女儿的出生医疗费用。女儿实际由孙某一人独自抚养,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不久便结束了同居关系,且态度坚决,再无结婚可能。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结束同居关系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返还订婚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