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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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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龄人员选择继续就业。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近期,武汉中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劳动者于2020年12月入职某房产公司时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尽管劳动者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其与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劳动者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然而,这一判决引发了争议。在现实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等原因,未能享受养老待遇,但仍继续工作以维持生计。如果仅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将这些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可能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例如,他们无法享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而非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养老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当前法律在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建议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保障,避免因形式上的年龄限制,而忽视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权益需求。未来,法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在未享受养老待遇时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案例分享
关联索引
(2024)鄂0102民初984号
(2024)鄂01民终10018号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龄人员选择继续就业。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近期,武汉中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劳动者于2020年12月入职某房产公司时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尽管劳动者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其与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劳动者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然而,这一判决引发了争议。在现实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等原因,未能享受养老待遇,但仍继续工作以维持生计。如果仅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将这些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可能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例如,他们无法享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而非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养老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当前法律在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建议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保障,避免因形式上的年龄限制,而忽视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权益需求。未来,法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在未享受养老待遇时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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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02民初984号
(2024)鄂01民终10018号
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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