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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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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被拒、合同解除,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医疗补助费?
案件背景
M某在无锡某机械公司工作了近30年,2021年6月因抑郁症开始休病假。公司给予24个月医疗期,并按工资80%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5月医疗期满后,M某继续提交病假单申请休假,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M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索赔36万元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其行为合法。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1、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算旷工吗?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抑郁症员工能否获得更高补偿?
以下是具体分析:
1、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旷工?法院:不算!
(1)医疗期已用尽:根据《劳动合同法》,抑郁症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M某已休满,不再享有法定医疗期。
(2)病假单有效但无强制力:医生建议休息≠公司必须批准,尤其在医疗期结束后。
(3)未到岗≠恶意旷工:法院认为,M某因病情未愈无法复工,主观上无旷工故意,因此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妥。
关键点:医疗期满后,员工若仍无法工作,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但不宜直接认定旷工。
2、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法院:不算!
(1)解除依据有瑕疵: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准确,但M某确实无法返岗,合同已无履行可能。
(2)合法解除的替代路径:法院指出,公司本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医疗期满不能工作)解除,而非第39条(严重违纪)。
(3)经济补偿不能少:虽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因非员工过错,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医疗补助费。
3、抑郁症=重病?法院:不成立!
医疗补助费标准:(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个月工资;(2)重病:9个月工资;(3)绝症:12个月工资。
M某病情未达"重病":法院认为,抑郁症虽需治疗,但未达到"重病"标准,故仅支持6个月补助。
争议点:若M某能证明抑郁症属"重病",补助金额可能更高。
关联索引
(2024)苏02民终2865号
案件背景
M某在无锡某机械公司工作了近30年,2021年6月因抑郁症开始休病假。公司给予24个月医疗期,并按工资80%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5月医疗期满后,M某继续提交病假单申请休假,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M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索赔36万元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其行为合法。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1、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算旷工吗?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抑郁症员工能否获得更高补偿?
以下是具体分析:
1、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旷工?法院:不算!
(1)医疗期已用尽:根据《劳动合同法》,抑郁症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M某已休满,不再享有法定医疗期。
(2)病假单有效但无强制力:医生建议休息≠公司必须批准,尤其在医疗期结束后。
(3)未到岗≠恶意旷工:法院认为,M某因病情未愈无法复工,主观上无旷工故意,因此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妥。
关键点:医疗期满后,员工若仍无法工作,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但不宜直接认定旷工。
2、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法院:不算!
(1)解除依据有瑕疵: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准确,但M某确实无法返岗,合同已无履行可能。
(2)合法解除的替代路径:法院指出,公司本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医疗期满不能工作)解除,而非第39条(严重违纪)。
(3)经济补偿不能少:虽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因非员工过错,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医疗补助费。
3、抑郁症=重病?法院:不成立!
医疗补助费标准:(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个月工资;(2)重病:9个月工资;(3)绝症:12个月工资。
M某病情未达"重病":法院认为,抑郁症虽需治疗,但未达到"重病"标准,故仅支持6个月补助。
争议点:若M某能证明抑郁症属"重病",补助金额可能更高。
关联索引
(2024)苏02民终2865号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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